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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定点屠宰工作方案
2007-08-30 16:28  文章来源:蓝山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蓝山县定点屠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县常委会议关于定点屠宰工作的相关决定,结合我县实际,为确保县城肉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可靠的放心肉。现将县定点屠宰工作的运作方案拟定如下:
一、定点场的设置。
根据蓝山县的实际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通过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在蓝山县城规定的区域内只设一家定点屠宰场(定点场地设县肉食品公司)。
二、规范定点屠宰场经营管理。
根据国务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依照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将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经营管理,具体规范如下:
1、在县城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东至七里江桥为界,西至岭脚桥为界,南至龙溪中学为界,北至柳树桥(包括永连公路沿线为界),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2、在定点屠宰场内生猪的屠宰由蓝山县肉食品公司组织,安排专人实行统一生猪屠宰工作,但按规定收取代宰费(每头猪6元的规定收取)。
3、由肉食品公司组织专人,统一收取税费,并当天存入财政专户。即国税15元、地税8元、工商、稽查费8元、检疫费5元、水、电、场地设施服务费、寄存费12元、共计48元
4、猪源的组织和肉品的批发由本县从事生猪批发的批发商负责组织猪源和肉品的批发。但屠宰工作由蓝山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统一管理。
5、按规定的各种税费的收取,统一由批发商缴纳。
6、进入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生猪,统一由县畜牧水产局进行动物进场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屠宰场宰杀,批发的肉品统一进行出场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三、加强对县城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1、由县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水产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塔峰镇、环保局、卫生局、商务局、物价局、城管局、市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规定区域内的私屠滥宰场(厂)坚决予以取缔,坚决制止私屠滥宰行为,控制未经检疫的肉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可靠的放心肉。
2、由县政府组建强大的经常性稽查队伍,由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畜牧水产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管中心、塔峰镇等部门对政府规定区域内的私屠滥宰,未通过检疫上市的肉品进行常年性的稽查,全面负责肉品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日常稽查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对私屠滥宰的处罚,确保定点屠宰工作的正常运行。
3、对生猪定点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四、改革过渡期,县政府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肉品市场正常供应。
定点屠宰场成立多年来,都是按照现行模式运作,现在要进行全面改革,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故或者其它意外事故,造成无猪可杀。为了避免这些意外事故的出现,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证日常的肉品市场猪肉的正常供应。即政府至少要拔款20万元准备金给定点办,以防临时购猪资金之用。



蓝山县定点办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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